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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土资源开发生态补偿原则

发布时间:2025-04-10    |  【  大    中    小  】  |  【 打印 】 【 关闭 】

“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谁排污、谁付费”原则稀土资源开发利用过程给生态资源环境造成一定程度上的破坏,这就产生矿产资源的外部不经济性。因此,稀土资源开发利用者应当就其对生态资源环境产生负面影响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根据“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原则,对生态资源环境造成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支付一定的费用,用于对生态资源环境的改善、恢复、治理的成本,促进生态资源环境的保护。根据“谁受益、谁补偿,谁排污、谁付费”,凡是在稀土资源开发和保护过程中的一切直接受益者,都有责任和义务向为其带来经济利益的地区和人民提供适当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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