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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土矿区生态恢复的评估标准及执行

发布时间:2025-04-10    |  【  大    中    小  】  |  【 打印 】 【 关闭 】

生态补偿设计中最重要的是补偿约束条件、约束额度的确定机制设计,在稀土矿区补偿方面,我国目前并无成熟的关于稀土矿区生态恢复的测评标准,2011年颁布的《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也只适用于稀土生产污染物排放管理而不适用于原地浸矿和堆浸采矿。


相比之下,美国《复垦法》遵循“原样复垦”的基本原则,要求按采矿前土地的地形、生物群体的组成和密度进行恢复,甚至对复垦所需填充物密度(根据复垦后的土地用途而定)、填充物混合的比例、填充的高度、表土覆盖等都做出了具体要求。无疑,相关标准的缺乏,影响稀土生态补偿机制的效率、公平。因此,制订稀土矿山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和环境保护方面的标准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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