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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关于广东省大埔县五丰矿及扩大区稀土矿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5-04-10    |  【  大    中    小  】  |  【 打印 】 【 关闭 】

大埔县新城基工贸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批〈广东省大埔县五丰矿及扩大区稀土矿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埔新字〔2013〕1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五丰稀土矿位于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三河镇五丰村。该项目拟在现有矿区南部扩大开采范围,开采区面积由0.281平方公里扩至2.3185平方公里,服务年限10年,混合稀土氧化物生产规模由163吨/年扩至500吨/年。采用原地浸矿工艺,最终产品为碳酸稀土,年产量为2377吨(折合混合氧化物500吨),总资源回收率85.8%。各矿段分别设置为独立的开采区,建设注液孔、集液巷道、高位浸矿液池等原地浸矿采场工程及其他公辅设施。母液处理车间及公用工程均依托现有工程。   项目符合《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广东省稀土产业发展总体规划(2009-2020年)》等要求。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的缓解和控制。因此,我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工程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及运营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先试后采”的要求,先期开展2年试验开采。2年试验开采结束时立即开展环境影响回顾性评价,重点关注项目建设对矿区生态、地下水、地表水、土壤等产生的环境影响,评估开采工艺的合理性以及环保措施的有效性。我部委托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在试验开采结束后,组织对其环境保护措施进行评估,评估结论可行,方可进行全矿区的资源开发。   (二)按照“以新带老”要求,解决矿区现有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加强“以新带老”生态恢复工程的进度、资金、质量管理。   (三)进一步优化工艺路线,提高资源利用率,降低能耗、物耗和水耗,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根据矿体地质条件和地下水文调查情况,优化注液孔、收液巷道等的布置。各矿区开采前,均应开展开采前水文地质勘查和浸矿前清水试验工作,对注水回收率低于85.4%设计指标的矿块不得开采。加强监控,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原地浸矿采场母液回收率,母液回收率达不到设计指标,应停止注液。   严格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母液处理车间、采场内高位浸矿液池、收液巷道底板、集液沟沟底等须采取防渗措施。   (四)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质处理、一水多用”的原则建设给排水系统,进一步优化废水处理方案。母液处理车间沉淀池上清液和压滤机压滤废水汇入回收池,调节pH值和硫酸铵浓度后送高位浸矿液池重复利用,不外排。生活污水排入旱厕,用作农肥,不外排。项目正常生产运行情况下废水全部利用,无废水外排。   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防止水土流失、施工扬尘、生态破坏和噪声污染。   (五)对矿区地下水进行长期跟踪监测。对矿区内的地下水超标区域应进行标识管理,限制超标地下水的不合理利用。制定下村供水泉、五丰坝供水泉和江田湾供水泉替代供水方案,保证居民正常生活用水需求。流域地表水出境断面、地下水关键监测点位配备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确保非正常泄漏可及时发现并处理。   同时,应加强稀土矿山放射性监测,做好废水、固体废物等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   (六)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一步完善与地方政府应急预案对接及联动具体实施方案。按照三级防控措施要求,设置足够数量、容积的事故池,确保生产事故污水、污染雨水等不排入外环境。母液输送管线每隔一定距离须设置止回阀,在沟谷出口位置设置浆砌石截渗坝,防控下游地表水污染。   (七)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八)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处理、处置。注液孔挖掘产生的岩土就近回填,收液巷道掘进产生的弃土送排土场堆置,母液沉淀除杂渣全部外卖,生活垃圾定期运至当地环卫部门指定的场所统一处理。   (九)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十)初步设计阶段应进一步优化细化环境保护设施,在环保篇章中落实防治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各项措施及投资。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并定期向当地环保部门提交工程环境监理报告,环境监理报告作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依据之一。   三、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书面提交试运行申请,经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运行。在工程试运行期间,必须按规定程序向我部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违反本规定要求的,承担相应环保法律责任。   四、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本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我部委托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分别组织开展“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别送我部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和梅州市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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