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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下达2019年第一批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4-10    |  【  大    中    小  】  |  【 打印 】 【 关闭 】

各有关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丰城市、鄱阳县自然资源局: 为保护和合理利用优势矿产资源,促进我省稀土、钨矿资源有序开发、持续利用,按照自然资源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下达2019年度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第一批)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35号)精神,现就我省2019年第一批稀土矿和钨矿的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分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9年度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分两批下达,本次下达第一批。全年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待自然资源部下达后,另行分配。 二、严格执行稀土矿和钨矿矿山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稀土矿、钨矿的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由省厅分配给相关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各有关单位于本通知下发20个工作日内,根据去年控制指标下达情况和矿山实际开采情况将指标分解下达到具体矿山,并将下达结果上报省厅。 三、认真做好矿山企业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落实工作,严格督促矿山企业按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组织生产。设区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与矿山企业签订责任书、明确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江西钨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稀有稀土钨业集团公司和赣州稀土矿业有限公司可在不突破下达给下属钨矿、稀土矿开采指标总量的前提下,由集团进行内部调剂,调剂情况应及时向矿山所在地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备。 四、加强对矿山企业执行控制指标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落实专人对矿山企业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督促矿山企业建立健全生产销售台帐和原始日报表等与开采总量控制和资源保护相配套的企业管理制度。 五、建立统计报告制度。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督促矿山企业建立联络员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统计报表等工作,加强信息沟通,确保矿山企业在每月2日前报送上月稀土矿和钨矿生产量、销售量、销售对象等情况。各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执行稀土月报和钨矿季报制度,及时、准确、规范开展网上直报工作。 六、加强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沟通协调,共享信息,共同做好稀土、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管理工作。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其他相关问题,要及时报告省厅。 附件:2019年江西省第一批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下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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